保險指定幾個受益人,差別很大!

投保保險指定幾個受益人,差別很大!這篇文章不長,請大家一定要撥空了解一下,特別是你有投保的人。

525 的華航空難事故,許多夫妻或一家人同時罹難,使得「受益人」的問題再度受到消費者的重視,有不少罹難者是夫妻同時死亡,生前各自投保人身保險時,互填對方為保險指定的「受益人」,如果是這種情況,其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,將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。

保險法規定,投保人身保險時,如果有指定「受益人」,在發生事故理賠時,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,將不納入遺產課稅(包括將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亦適用)。

由於國人投保時對受益人的指定,通常互相指定配偶為唯一的受益人最多,如果沒有在保單中填寫其他指定受益人,夫妻兩人同時罹難,因指定受益人已同時死亡,其繼承人領到的保險金必須併入遺產課稅。為了避免保險金被課徵遺產稅,辜負了當初投保的本意,提醒您,投保時一定要指定受益人,並且可以同時指定多位親屬為受益人。

由於人身保險保單,一般都是可以依順位填寫多位指定受益人,就算第一順位的受益人同時發生不幸,其他指定的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,仍可以適用免納入遺產的優惠。

此外,還要給您更多的建議,於眾多壽險保單及產險之個人意外險,或旅遊險等之受益人欄中,除了依序寫上自己親愛的家人外,最終不要忘了再填上「法定繼承人」。

以大園空難為例,當時有一家四口同時死亡,徒留年邁雙親的情況,由於指定的受益人全部身故,又未指定「法定繼承人」為受益人,因此理賠金算是遺產,要併入遺產計算稅款,必須於清償所有資產、負債後若有餘額,家屬才能拿到這筆所剩不多的遺產,倘若不幸負債超過資產及理賠金總合,那麼遺留給家屬的僅有負債,完全喪失當初投保的本意。

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,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,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為:

一、配偶:所謂配偶,指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的夫或妻。至於雙方的婚姻關係究竟合法與否,則以繼承關始時為判斷標準(同居並不能認為有婚姻關係,自然不該有繼承權)。

二、直系血親卑親屬:

1)子女:子女多人平均繼承,男女相同。

2)養子女:養子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,與婚生子女相同,為第一順位繼承人。

3)孫子女、曾孫子女:其繼承順位以親等近者為優先,內孫、外孫均是同一順位的繼承人,女性不問是否出嫁,皆有繼承權。

三、父母: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,則由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。

四、兄弟姐妹: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時,則由兄弟姐妹與配偶共同繼承。

五、祖父母: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兄弟姐妹時,則由內、外祖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。

於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,一個順位中有多人時則保險理賠金均分。

例如:投保一千萬保險,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,卻不幸在事故中夫妻都身故,保險金將由子女均分,若子女也同時身故,則由父母均分,假若父母亦身故,則由兄弟姐妹均分保險理賠金,且不列入遺產稅課徵。

 

來源:LINE

延伸閱讀:

喜歡請按讚,或分享文章